2010年7月30日 星期五

優入聖域:權力、信仰與正當性 (2)理學與考據學 - 成見與門派

現象(phenomenon)乃人類感官經驗所構成的世界,本體(noumenon)則是人類經驗所不能測知的物自體(things in themselves)。人類理性有兩種功能,一為認知事實,其作用在認識現象界,另一為示知我們應然的行動(what pught to be),其作用在本體界,而就人作為理性的存在而言,道德意識與行為乃屬於本體與思維世界(intelligible world),人的智力雖不能知其究竟,卻可思其梗概。

絕對要求(categorical imperative),就是具有責任(duty)接受理性先驗的道德要求,與條件性要求(hypothetical imperative)截然不同,這種要求本身就是倫理的目的,而非手段,在形式上,絕對要求的原則即是把主觀的行為準則(maxims)普遍化以後,作為客觀的道德律則(moral rules)來遵守,道德乃得自倫理普遍化原則的先驗概念(concept),而非感官經驗。本體的自我在倫理的領域,可視為道德的自我(moral self),現象的自我則為實然的自我(factual self)。


康德道德哲學的特色,即在於設定人在思惟界有意志之自由,以便遵從純粹實踐理性(pure practical reason)的指導,從而產生道德的行為,此一過程時衍發自理性先驗的概念,既非由經驗外爍而致,亦非任何實質的倫理概念。自我的立法,自我的約束,方有所謂的道德自律或道德自主可言,而人作為一個理性存在的意義也就在於此。就理性的功能而言,如將純粹思辨理性(pure speculative reason)與純粹實踐理性結合為一,後者應屬於前者之上,因為理性的旨趣最後終歸是實踐的(practical)。

惻隱之心,仁也,羞惡之心,義也,恭敬之心,禮也,是非之心,智也,仁義禮智,非由外爍我也,我固有之也,弗思耳矣。四端的端字,果作端續解,則惻隱之心只能說是道德意識的萌芽,而非道德行為的完成,凡有四端於我者,知皆擴而充之,則屬於心之官則思,思則得之的運用。

在實際的生活裡,道德意識源自具體的情狀,而非抽象概念的推衍。四端並非形而上的抽象概念,乃是具有經驗意義的道德感,孟子的四端說實為以後儒家倫理哲學的主流,尤以宋明理學中陸、王一系為是,道德的物質先決條件似乎在中國倫理思想普遍受到重視,從康德的觀點視之,朱陸二位仍不出孟子道德情感說的藩籬,因此皆為道德它律(moral heteronmy)。

於康德而言,倫理行為並不依賴個人主觀的態度,以便求得贊同或即刻心理的滿足,人性或理性存在的尊嚴即在道德的自律,亦即無條件地遵從先驗理性原則的指導。如果把道德的來源建立在道德情感之上,即為道德它律,由此而衍生的行為準則即普遍性與必然性。

韋伯將理性分為價值理性(Wertrationalitat)與工具理性(Zweckrationalitat)似乎與康德對應然(ought)與實然(is)範疇的區別甚有關連,價值理性本身即是目的,不可能從其他源頭推衍而出,因此無法以科學方式證明之,這和康德對實踐理性(practical reason)的看法是一致的,於韋伯而言,學術研討只能涉及工具理性,以及價值理性的判斷結果。

就韋伯而言,科學知識的產生固然具有價值牽聯的性質(value-relevance),但科學知識的目的在於釐清與發現事實的真相。一個學者當然可以下價值判斷,但價值判斷卻非科學工作的分內事。依韋伯之見,科學本身固然無法制定價值的取捨,但另方面科學卻絕非完全被動從屬於某一價值,而只為預定的價值服務,在價值抉擇的過程之中,科學就其影響最後價值的裁決而言,其扮演的角色不僅十分關鍵,而且舉足輕重。

道德自律則只接受理性的批判,經驗結果不是它形成的要素,責任倫理必須把行為可預見結果列入道德的考慮判斷之內,從而有別於只講動機純正的信念倫理。

南宋淳熙8年(1181年),呂祖謙去世之後,朱熹與陸象山,朱熹與陳亮之間思想的衝突愈形擴大,終無匯歸的可能,更反映呂氏生前調和的作用。陳亮能夠在呂氏生前留在道學階段,而陳氏功利思想的發展無形中受到牽制。朱熹在與陳亮辯論時,其所謂的道實意涵文化價值,而非形上意義道、器之別的道,陳亮有關道的概念帶有歷史主義(historicism)的色彩,道實隱含於歷史之中。

陳亮思想的發展分成三個階段:
  • 第一階段:1143-1168年
  • 第二階段:1168-1178年,道學過渡期
  • 第三階段:1178-1194年,功利思想
朱熹認為尋求天理的最佳途徑是研習以聖人言行作為基礎的經典,聖人之心即是天理,學習經典的理由是因為我們的心的氣稟不同於聖人之心。氣質之性的觀念是由張載和二程所提出的,彌補孟子和荀子人性論的罅隙,由氣所形成的氣質之性絕對不同於天命之性或義理之性,亦即理。孟子說人性本善時,實指天命之性,荀子所謂人性本惡時,它只關注於氣質之性。

理規範氣的運作,但理並非獨立存在的實體,它存在於氣中,若無氣,則理無所依附,太極是天地萬物之理的總稱,無極則是與使太極生生不息的歷程並具有無限的可能。就理而言,萬物皆無不同,只緣氣的稟受的不同,萬物之間才有分別。心是一身之主,它使人有別於其他生物,是氣之精爽與氣之靈,虛靈為心之本體。

《大學》原為《小戴禮記》的一篇,自韓愈而下,〈大學〉固然漸受重視,但直迄二程與朱熹反覆闡發之後,《大學》一書的地位才屹立不搖。二程於闡發《大學》義理之餘,感於《大學》文義失序,疑簡編散脫,因此各有訂本,理正篇次,從此啟動改訂《大學》的風氣,最引起後人爭議的,仍是改本中,朱熹所添加的〈格致補傳〉。

在朱熹的概念裡,知是先於行的,格物、致知為知之始,誠意為行之始,格物為精一之旨,佛老異端之學所以陷於懸空窮理,其故即緣無格物工夫,格物不說窮理,卻言格物,蓋言理,則無可捉摸,物有時而離,言物,則理自在,自是離不得,要人就事物上理會,如此方見得實體。格物在上古文獻僅一見於《大學》之中,語意饒富而含混(fruitful ambiguity),難免臆測多端。

明明德、親民、止於至善為《大學》三綱領,格物、致知、誠意、正心、修身、齊家、治國、平天下為八條目,朱熹《大學章句》可以說是理學和考據學二者由分而合的里程碑,考據學在此一階段只是服務理學的性質。

就《大學》訂本而言,除了尊信《小戴禮記‧大學》不分經傳的學者之外,諸儒大略依下列三種方式考訂《大學》:
  • 主張《大學》語義自足,文字無庸調動,而只需分章者
  • 主張《大學》有錯簡,文字甚或章節必得更動者
  • 主張《大學》既有錯簡,且有衍文或闕文者
《大學》改本一般染有鮮明的義理色彩。

王陽明復《古本大學》真正的用意是不滿朱學的支離破碎,王陽明與朱熹的根本差異,可從他們對《大學》最終的目標止至善理解的分歧而略知梗概,於朱熹而言,至善意謂事理當然之極,而王陽明獨謂之心之本體。

1233年,蒙古人採用耶律楚材(1190-1244)的建議,修建孔廟,意謂著蒙古人不僅欲在武力和宋人爭勝負,同時欲在文化上爭取正統地位,為了抵制蒙古人的雙重挑戰,宋代政府感到急需執行一套文化意識型態來團結國內,以抵抗蒙古人的侵略,於是在理宗寶慶3年(1227年),將朱子的《四書集註》全部列為官學。朱熹一方面藉著詮釋經典的方式來支持自己學說的立足點,另方面他的詮釋又成為後人瞭解經典的重要依據。

《大學》自南宋以來,已成為帝王經筵教育的一環,與政教之關連既深且鉅,自元代懸為科考定本,朝廷受治教合一觀點的影響,不得不壓迫異說,確又默許私家論述的流佈,造成官、私兩分,各行其是的情況,意即私人對經典闡釋(文化解釋權)容或有異,但只要佈妨礙有效的統治或避免像官方立場公然挑戰,朝廷均可包容。讀公本《章句》應試,至於切己用功,須讀《古本大學》,在習舉業者有成規,講道學者無厲禁的口號之下,《大學》改本得以在私家著述之中蓬勃發展著。

清人考據首重復古,力抵改經非是。復古論調瀰漫清代學界,致使各種《大學》改本頓失其義,無所傍依,改本於是大為減少,象徵了理學與考據學由合而分的崩解過程。清初,即使程朱、陸王之徒於《大學》定本的看法雖逐趨一致,但義理上仍是各尊所聞的局面。

陸氏家學是陸象山發展自己思想的重要泉源,象山學說的基礎主要以身教為主,他那獨特的道德感召力(moral charisma)並無法直接傳遞給他的弟子,加上他的學說環繞著本心而發,與禪宗的心學只有毫釐之差,連他的嫡傳弟子都很難分辨其中的精微之處,日後他的幾個弟子,如傅子淵、顏子聖、楊簡等傾向釋學並非偶然。

陸象山比朱熹遲入孔廟近300年確實反映了陸學之晦與朱學之盛,陸象山不十分信任語言的功用,比較強調知識體驗的一面,陸王學說因毫無涉及世俗利益,因此學者欣賞或認同陸王學說僅能就陸王學說內在的優越性來解說。陸學歷史的間斷性遠教連續性為顯著,樹立學承的風尚主要導源於陽明學派的興起,本來王學與陸學的發展並無內在的關聯,但由於陽明力為象山申辯,加上二者學說的相似性大於他們的共同敵人朱學,導致後人把陸王聯想在一起。

以全祖望之見,李紱(1675-1750)《陸子學譜》若只慮及人數的多寡,而不精審陸學學者,則不免譜系紊而宗傳混,適所以為陸學之累,批評的確一針見血,形式上包括總序、章節序文、案主、選文或語錄節要,間或加按語。總序敘述全書要旨與宗派源流,章節序文則交待各個綱目以發揮連結學術傳承的功能,案主則包括其生平歷史與思想論斷,都預設兩個基本指導理念,即道的發現與道的傳承,儒道的再發現,過程是跳躍的,而非持續的。

李紱關心的毋寧是傳承或學統的建立,換言之,歷史編纂的形式不過是表達哲學觀點的手段而已,學譜式的著作並非意在描述各個學派在歷史上的演化,樹立宗派、標榜立場才是他們真正的用心所在,樹立宗傳、學承只是程朱與陸王學者鬥爭的一個層面,另一層面即試圖破解及解消對方所宣稱的傳承,建立學統實為王學興起以後,程朱與陸王學者對抗的一環。

必須先產生門派或學派,學譜式的著作方有可能,學譜帶有極強烈的宗派色彩,不免因宣揚己方的哲學觀點或強立門戶過甚,而損及歷史的客觀性。劉元卿(1544-1609)的《諸儒學案》有濃厚的宗派意識,著作旨意與劉宗周(1578-1645)的《皇明道統錄》相近,而與《明儒學案》不相類,《皇明道統錄》論述明儒偏重言行,雖作於明亡之時,卻以斷代為時限。

黃宗羲的《明儒學案》在體例上是承襲學譜式的史著而來,與學承式著作之間最大的區別實為內容的處理,而非體裁,由於著作原則及精神接近現代的學術史或思想史,其發展的潛力與所獲得的評價遠在學承著作之上,摒除宗派觀念,以客觀的原則來鋪陳各家學說,以勾勒有明一代的理學,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,並不為之強立門戶,在承認追求儒學真理的大前提,問道方式的多樣性並不妨礙匯歸為一的終極目標。

即使《明儒學案》有取材劉宗周著作之處,仍無損於黃宗羲獨特的貢獻,因其力求擺脫獨門宗旨的影響,而以客觀鋪陳學術源流為鵠的。學譜只能作為宗派意識成長過程的主體印證,黃宗羲的《明儒學案》、《宋元學案》則特重學術宗旨與源流,一般公認為對理學成就的總結,見解可信度極高。


優入聖域:權力、信仰與正當性》,黃進興 著,允晨文化出版,1994年08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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