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

中國思想通史‧第二卷兩漢思想 (1)封建階級矛盾 - 皇權與豪族地主的鬥爭

秦廢的封建,指的是宗子維城的古代城市國家,把中國中世紀封建化的過程劃在戰國末以至秦漢之際,這不是說秦統一六國以前沒有封建因素,更不是說秦代便把封建制完成了,經過漢初的一系列法制形式,如叔孫通制禮、蕭何立法、張蒼章程等,到了漢武帝的法度,封建構成(Feudalism)才典型地完成,秦漢制度為中世紀社會奠定了基礎。

社會的統治階級的利害關係,總是要使現狀當做法律,成為神聖不可侵犯的,並且要把它的由習慣和傳統而固定化的各種限制,當做法律固定下來。古代法律上有四民不雜居,這種官手工業的制度沿襲到後期封建制社會,成為國家土地所有制的附屬物。


自然經濟沿襲到中世紀社會便成了統治的形式,表現出的主要方式是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的結合。農業的耕和手織業、手紡業的織,結合在一起,成為廣闊的基礎,雖然在商鞅變法中有了萌芽,然而更明顯的是表現於秦漢之際。食指農業生產,貨指手工業生產,食貨即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的結合。

租課粟米,調輸布帛,文獻上也稱課調,西漢制度的田租是以粟帛兼輸,東漢的租調繼承西漢制度,利用著農村公社的組織,使耕男織女或人戶匹庶盡其所能地輸納剩餘生產物,因而就成為東方專制主義的基礎。倉,謂貯粟麥之屬,庫,謂貯器仗綿絹之類。

西元前4世紀中,戰國秦國商鞅變法,廢公田,開阡陌,一方面最終打破世襲貴族的身分制,另一方面,對一般人民強行單婚家族分家政策,自封建制下國已可由不同姓的氏族合組此一型態,承襲秦郡縣制下的漢朝社會,構成單位純已係家而非族,社會基部也已非氏族共存的血族集團,而乃分解了的一個個家所聚居。

秦代起始僅是小生產制度的建立,盡廢井田,任民所耕,不計多少,而隨其所佔之田,以制賦。秦孝公12年(前350年)開始建立縣鄉亭長制,秦孝公14年初為賦,是裂地名官在法律上的必然典式,裂地名官改變了氏族宗子國食於鄙、野的古代經界制,即古代制的一國不過這樣裂地分官的一縣而已。

商鞅變法以宗室有軍功者始得為屬籍,氏族宗室有戰功的就可做領主,秦始皇26年(前221年)統一皆為郡縣,諸子功臣,以公賦稅重賞賜之,由國有土地的公田中賞賜的,秦人創有爵制20級,以賞戰功,新設定20等軍功爵的授予對象,非限舊貴族而廣泛容納了國民全體,庶人同得躋身爵等稱號的士、大夫之列。
1公士2上造3簪梟4不更5大夫6官大夫7公大夫8公乘9五大夫10左庶長
11右庶長12左更13中更14右更15少上造16大上造17駟車庶長18大庶長19關內侯20徹侯、列侯

由一級至二級得列戶籍,有一定的田宅或份地,爵第一級至第八級的下級爵位賜庶民,對象均編戶戶主,以到達第八級的公乘為極限,東漢制度,如有超過,其超過的部分且准移賜其子或兄弟,或兄弟之子,爵位允許買賣,且等於贖罪符意味,得以抵消減免刑罰,爵30級得免死罪。第九級以上的高爵賜秩六百石以上官員,得享受被賜田宅之權,關內侯已賜有食邑,最高級徹侯,又稱列侯,具封邑,以其租稅為收入。

漢相蕭何承秦制而創作的九章,承秦六篇律,後加廄、興、戶三篇,為九章之律,漢代以下各代法律都是根據九章律而增益的,迄至後周,皆名戶律,北齊以婚事附之,名為戶婚律,隋唐循而不改。

漢初,郡國人民逃亡,戶口不過以前的2/10~3/10,須仰賴賜爵復身,以誘人民,故至文景之世,戶口大增,公士與上造乃社會勞動力的最大來源。賜民爵,西漢時代53次,王莽時代1次,東漢時代36次,平均每4~5年便有1次,無籍者、流民與奴隸除外,無此權利,等級的賞賜與贖買是基於超經濟的報償法則,建立不以商品的人格化,而以身分的隸屬關係為基礎的官僚制度。

漢景帝分散其權以封諸侯子弟,各國都被裂封,所謂眾建而少其力,東漢大體上也仿領主制,但削小了郡國的統治權。景武以後,法律規定,領主只能衣食租稅。漢代郡國諸侯王原有政治權支配郡國,但其後逐漸失掉統治權力,僅許有領主的經濟支配,與富室無異,與地主階級並無甚大差異。

食封的土地和戶口都是皇帝所封給的,以區別於不經法律認可而佔有土地的豪強地主的素封,財產所有權應是皇帝所獨有的,而地主階級的土地只表現為佔有權。專地盜土和六條問事的科條,都是武帝所制訂的,土地國有制的法律是武帝26272條法律中的主要項目,也利用這些法律和身分性的豪族地主展開鬥爭,隨著土地國有制的所有形式,在主要的手工業生產方面實行國家管制。

秦漢社會存在著大量的奴隸,貴者有氏,賤者有名無氏或庶人無氏,漢代時常發佈免奴之令,但奴婢制度依然存在,甚至高祖以來買賣奴隸是合法的,官奴婢也盛行,武帝時沒入奴婢,分與諸官,光武帝禁止殺害奴隸等一系列立法,奴隸地位才起變化,奴隸可悲嘆的生活條件才獲得緩和。

漢代大將軍營五部,部下有曲,曲下有屯,部曲是由家族屯墾產生的,平時生產,戰時服役,漢時,徙齊楚富族至諸陵,以彊京師,賤族則多徙邊,部曲是從奴婢家族變化而來的。凡民函五常之性,而其剛柔緩急,音聲不同,繫水土之風氣,故謂之風。好惡取捨,動靜無常,隨君上之情欲,故謂之俗。古語匹庶或匹夫匹婦之匹,指一對勞動男女。

假豪族土地耕作,變換身分為佃農,假田者謂之客,或者淪為奴隸,奴隸於漢朝稱奴婢,概括了女性的意味,奴隸價格在1-2萬錢之間,顯係高價,主家又須為之負擔加倍人頭稅算賦。漢代有耕當問奴,織當訪婢,到了魏晉時代還見於史籍中,漢代奴婢從事生產,不限於僕役的工作,而養奴之數至萬人,也非家侍的職務所可容納。

漢世以名義上稱為自主的良民齊民以至所謂編戶,作諸種課稅的對象,僅登戶口眾寡之數的編戶齊民,便是通過了家族的血緣及人身隸屬關係而組成的,對地主提供無償的勞動,領客、賓客、宗部和部曲,就是以家族的血緣關係作為紐帶,而束縛於土地。

漢代農業有所改進,新技術包括實行農作物輪種和精心計畫種植時間,農民食不果腹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家產由所有兒子均分,這一繼承方式確立於漢朝,在周代,爵位、官職以及祭祖的義務傳給一位後裔,一般來說傳給長子,小農在農村人口不斷滋長壓力下貧窮化,因而典賣土地,因而愈陷貧窮的惡性循環,乃注定土地經濟的農民致命傷。豪族面目本色,係土地私有制成立後,陪伴土地得以自由買賣而必然產生的地主。

當時政府田租很輕,只需繳收成的1/10-1/30,農民每年一個月的徭役逐漸都改為繳錢替代,而且農民一直必須繳納人頭稅,但是農民卻得繳收成的一半的私租給地主,漢代豪族的地租,大約是勞動生產物的5/10,即100%的剝削率。

漢高祖徙諸族10餘萬口於關中,在政治上謂之強本抑末,企圖利用他們成為封建政權的支柱,然而客觀上卻使他們變為身分性的豪族地主,漢代豪族地主雖然有了功勛和勞績,也可以上升為封建諸侯,因而與皇權有時妥協,但他們始終威脅著漢代皇朝的政權,漢代一直是以身分性的地主階級豪族的土地兼併,為社會最大問題。

漢代選士,是依據身分或財產為標準,漢代任子制度是從氏族制的殘餘而建立的官僚集團,西漢韋平再世宰相,尚屬僅見之事,東漢則有歷世皆為公者,魏晉門閥之來源,實源於漢代的以族舉賢、以閥閱為選,雖然利用了酷吏、宦官閹寺和外戚乳母的集團,以保衛皇權,但結果產生皇權的削弱並造成皇權的新威脅。

閹寺群嚴格地講來,是皇權對付豪權的工具,如果說在西漢最高統治者用的是酷吏以對付豪強,那麼在東漢末年,強宗豪族威脅中央集權專制政權的時候,宦官就取得了生殺予奪的大權。皇族最高地主為了削弱豪族地主,既利用了閹寺群的力量,又培植起外戚群的強宗豪族與宗室群的強宗豪族。官僚群的強宗豪族、儒學的強宗豪族、關隴的強宗豪族實力上不夠強大,集團的傾向也不分明,常常依附著外戚或者閹寺以為進退,階級形勢的變化,不但沒有如皇帝的主觀願望,反而更加削弱了皇權的地位。

閹寺群在順帝陽嘉4年(135年)才由詔許中官養子襲爵這一形式宣告,取得了政治上世襲的合法地位,在桓帝永壽2年(156年),才由出聽中常侍行三年之喪這一形式宣告,取得了禮俗上的尊崇儀式,世襲制度是強宗豪族之所以確立的政治上的保證,禮俗上的三年喪服制,是強宗豪族之所以被法定的社會地位的標識。中官權勢極盛之期,前後達20餘年。

順帝接受左雄的意見,取消了明帝以來九卿捶扑之罰,相對地提高了官僚的人格地位,限年試才,並不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根本辦法,從主觀倫理方面出發,把改革社會的方案立基於改變人類道德的基礎之上,左雄的言論,和王符相似,並不希望上世理想的治道,而僅以追配文宣中興之軌,苟安垂祚而已。

質帝時,官僚勢力大盛,太學生增至3萬餘人,太學生都是從天下各處來到京師的,所以稱為太學游士、京師游士,或游學,數量尤其眾多的,是郡國學以及私人精舍中的學生,隱居教授的經師們,自立精舍,或稱精廬,以便招致遠方來學之士,讀書的人,便不遠千里,負笈尋師,全國各地,到處有經師講學,到處有生徒聚集,以至分爭王庭,樹朋私里。

如果沒有豪族地主作為背景,那就不會有這樣的盛況,如果在經濟上沒有附徒萬千的依附農民作為豪族地主的物質基礎,那就也不會在社會勢力上有門生故吏萬千的閥閱形式,漢代以閥閱為選的舉士制度正是魏晉九品中正的先行制度。太學生不但是豪族地主的子弟,並且是官僚的後備軍,自後太學生屢次上書,攻訐宦官,譏議時政,品覆公卿,裁量執政,大大發揮了所謂清議的力量。

在學生數量發達了之後,為了支援外戚以及官僚的抗宦官行動,交游活動更有政治實際的需要了,一方面,以朋友講習,加強了自己的陣線,一方面,以正人無有淫朋,來相攻擊,分清了敵我的壁壘,與漢代傳統士風不相同,傳統士風是在皇帝親臨裁決同異之下而埋頭章句,今卻結交而擇正黜邪,明明分出邪與正的兩個壁壘,由交游而發展到政治的鬥爭了。

浮華與交會是一件事的兩面,為絕對皇權所深惡的,而浮華交會之所以興起,正證明豪族地主力量的強大而皇權最高地主權力的削弱。自桓帝永興元年(153年)至延熹2年(162年)這10年間,太學生曾三次上書,第一次上書訟朱穆,第二次上書議鑄大錢,第三次上書訟皇甫規,除第二次外,其餘兩次,都是針對宦官。

東漢末年,張綱、陳蕃等的政平吏良的寧民政治主張,對官僚群的強宗豪族最有利,是排除宦官勢力、保持本身地位的好辦法。止役的目的在使農村的必要勞動力得以保持,禁奪的目的在使農民的生產所獲,還能留下必須的生活資料。《太平清領書》雖由御用的方士宮崇、襄楷之流,極力推薦,而一度走上了朝廷,但終於成為禁書。

對羌人的征討,是東漢王朝極力從事的對外戰爭,東漢政府消耗於羌人的戰爭中的錢,共390餘億,這筆錢等於東漢政府6個年頭租稅歲入的總數,皇甫規不但指出長期對外戰爭,則以加深內憂,並且指出外患之來與內變之起,同出一個原因,即郡將的不清平、不奉法。

捧住了綱常名教和神學教條作為護身符,理論淵源是《白虎通義》一書,然後向敵對的一面肆意攻訐,是漢末論壇的一個特點,因為有這樣的護身符,表面上的是非臧否是分明的,但又因為這個理論的敵對雙方都可得而利用,所以實際上的是非臧否是很淆亂的,漢末的清議,形式與內容極相矛盾的本質,言行不一的人格分裂,反映社會危機的自我掏空。

黨錮之禍,乃是漢末統治階級內訌的表現,是權勢漸衰的外戚,官僚黨附外戚,與權勢鼎盛的閹寺,各自聯結了其他的強宗豪族,之間劇烈內訌的爆發。在豪族對宦官的鬥爭中,實質上是身分性的豪族地主和皇族最高地主的鬥爭,所謂共為部黨,誹訕朝廷,就說明其中的階級意義。

第二次黨錮共16年之久,直到中平元年(184年)黃巾變起,才赦免黨人誅徙之家,皆歸故郡。
三君竇武、劉淑、陳蕃君者,言一世之所宗
八俊李膺、荀翌、杜密、王暢、劉祐、魏朗、趙典、朱寓俊者,言人之英
八顧郭泰、宗慈、巴肅、夏馥、范滂、尹勛、蔡衍、羊陟顧者,言能以德行引人者
八及張儉、岑晊、劉表、陳翔、孔昱、苑康、檀敷、翟超及者,言其能導人追宗者
八廚度尚、張邈、王考、劉儒、胡毋班、秦周、蕃嚮、王章廚者,言能以財救人者

三君大致是指三公以上的大官,八俊大致是指次一等的卿尹,八顧大致是高名的游士們,八及大致是郡國的名流,這次第也大致依據名行德操的高下而排列,唯八廚以財見稱,雖附於末,而實不與於排列的次序,是當時反宦官集團中公論的結果,也是當時反宦官集團中鬥爭方式的表現。


中國思想通史‧第二卷兩漢思想》,侯外廬、趙紀彬、杜國庠、邱漢生 著,人民出版社,1957年04月。
黃河文明之光》,姚大中 著,三民書局出版,1981年04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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