歐洲會發生大規模審判巫者、殺滅巫者,主要是經濟性的因素:氣候轉入小冰期,農穫減少,在糧食短缺的壓力下,必須去除生產力最低的窮人、老人、寡婦,社會給這些邊際人口的罪名。10至13世紀之間的平均氣溫,是四百年的中世紀溫暖期,14世紀起氣溫開始下降,直到19世紀初期才又回暖,在這段小冰期間,最寒冷的是1590年代,以及1680-1730之間,平均溫度約比之前的世紀低華氏2度,16世紀中葉到18世紀末,是迫害巫者最嚴重的階段。
構成謠言耳語的前提,是有一批人構成一個訊息網路(information network participants),而這批人所組成的社會網路(social network),又和地緣有密切關係。
1854和1857年發生兩次愛爾蘭人擠兌:
伴隨煉獄而出現的,還有兩項新觀念:赦免與告解。教皇Clement三世(1084-1110)上任的第一年,就要求主教們募款供十字軍東征,他授權主教依信徒的人品與獻金數量,來赦免他們的罪過,到了12世紀,為了支應十字軍東征,出售赦免已成為有系統的做法,教皇通常可分得1/3或1/2,有時甚至可分到2/3,大地區的主教有樣學樣,開始和轄區教會分享赦免和贖罪的利益,造成教會的地方與中央互搶財源。
基督新教走的路線,是要信徒直接向上帝懺悔,要信徒保有較高的自覺性,透過自勵自勉自修來獲取上帝的慈憐,路德派的新教義,其實也是在提供一種廉價的新宗教產品,讓信徒用很低廉的成本,就可以和上帝直接溝通,逐漸搶走天主教的地盤。
元朝統治者面對漢人的抵抗,在調整法律的施用規定,大體而言有幾個階段性的變化:
蒙古講究對女方的聘禮,但女方無嫁妝;漢人的聘禮較象徵性,但講究嫁妝。蒙古婚俗重聘禮,這是買婚習俗的延續,用以補償女方家庭的損失;漢人重嫁妝,等於是從父母那裡提前繼承財產。蒙古要行收繼婚,因為婦女結婚後被視為夫家財產,丈夫身故後不能離開,要由夫家的成員接收為妻子,稱為收繼婚,收繼者通常是丈夫的兄弟,或丈夫與其他妻子所生的兒子,或是其他親戚。
遊牧民族的收繼婚,其實是對族內共同財產(婦女)的效率使用,但對農耕定居的漢人來說,收繼婚是最嚴重的亂倫大忌。收繼婚的好處有三:
到宋代為止的寡婦通常會再嫁,守節是少數例外,元代之前婦女的人身權,基本上屬於本家或自己。到了元代,蒙古統治者把游牧民族的婚姻制度,強加在農耕的漢人社會上,使得原本屬於婦女的人身權、子女權、財產權,轉移到夫家手中,這項制度上的轉折,讓元明清三代的喪夫婦女被迫選擇守寡。
明代後期,棉花成為主要的紡織原料,棉織品逐漸普及化,適合婦女參與生產,每兩件棉衣中,就有一件是從婦女織造的棉布製作的,稱為棉花革命,棉花革命後,男耕女織的分工才真正落實:婦女從棉紡業的所得,高於在田地的工作報酬,可以養活自己,也可以扶養小孩,換言之,市場經濟的發展,提供寡婦經濟獨立的機會,守節的可能性因而增加。
經濟活動中的最底層,是日常生活性的生產與交易活動,並無正式的組織,地理半徑很短,只限於城鄉或稍大的區域內,往上一層的經濟活動,是較具規模的區域性,各省或鄰近諸國之間商業體系,再往上推到國際與洲際的層面,則以經濟世界為探討的單位。
理性的假設,基本上是方便數理模型的設定與數學的演算,假設本身是否真實,符合實況或只是虛擬並不重要,重要的是能根據這些假設,推論出有意義的內容。雨勢愈大,股市的交易量就下降,平均股價也下跌,人是情緒性的動物,處理金錢時尚且深受晴雨的影響,處理感情與糾紛時必然會更衝動。
猶太人貸款給英國國王,賺利息是基本目的,更重要的是希望國王保護他們的財產權。放款收利息時,猶太人之間是競爭性的,國王一方面利用他們的競爭關係,支付較低的利息,二方面在抄家時,也不是全部撲殺,而是選擇性地抄幾家,然後對從前沒做到國王生意的猶太商人示好。
每個時代在經濟生活方面,都有它的底與頂,透過可能與不可能這個上下限度,可以掌握不同時代人們的努力與成就,在15-18世紀之間,人類並未能有效突破大自然的約制條件,達到原本是可能的限度,公平自由競爭的經濟活動,在最低層的日常交易中較常見到,如菜市場,但在較高層次的交易活動中,如批發、遠程貿易、金融兌換業,反而是以投機、市場獨占、價格控制等行為為主,15-18世紀之間的經濟活動,造就了一個新的社會階級:商人。
《經濟史的趣味》,賴建誠 著,允晨文化出版,2010年08月。
構成謠言耳語的前提,是有一批人構成一個訊息網路(information network participants),而這批人所組成的社會網路(social network),又和地緣有密切關係。
1854和1857年發生兩次愛爾蘭人擠兌:
- 存款餘額愈少的人愈驚慌
- 開戶期愈短的人愈緊張
- 在美國居住時間愈短的菜鳥愈慌張
- 女性比男性有明顯擠兌的傾向
- 勞工階級比專業人士沒有安全感
- 經濟資源與勞動市場都在教會的掌控下,教會的政治、經濟、宗教實力穩居第一。
- 不同的宗教,例如基督教,若想進入此地區發展,就很不容易搶到所需的各種資源,來蓋自己的教堂。
- 鞏固自己的地盤
- 向潛在的競爭者與威脅者炫耀,阻擋他們進入
- 透過這種大型公共建設,繁榮地方經濟,活絡當地的就業市場
伴隨煉獄而出現的,還有兩項新觀念:赦免與告解。教皇Clement三世(1084-1110)上任的第一年,就要求主教們募款供十字軍東征,他授權主教依信徒的人品與獻金數量,來赦免他們的罪過,到了12世紀,為了支應十字軍東征,出售赦免已成為有系統的做法,教皇通常可分得1/3或1/2,有時甚至可分到2/3,大地區的主教有樣學樣,開始和轄區教會分享赦免和贖罪的利益,造成教會的地方與中央互搶財源。
基督新教走的路線,是要信徒直接向上帝懺悔,要信徒保有較高的自覺性,透過自勵自勉自修來獲取上帝的慈憐,路德派的新教義,其實也是在提供一種廉價的新宗教產品,讓信徒用很低廉的成本,就可以和上帝直接溝通,逐漸搶走天主教的地盤。
元朝統治者面對漢人的抵抗,在調整法律的施用規定,大體而言有幾個階段性的變化:
1271年之前 | 蒙古人與漢人的法律分開適用 |
1271-1267 | 法律全面蒙古化 |
1276-1294 | 逐漸寬鬆地執行蒙古法律 |
1294-1330 | 蒙古法律逐漸漢化 |
蒙古講究對女方的聘禮,但女方無嫁妝;漢人的聘禮較象徵性,但講究嫁妝。蒙古婚俗重聘禮,這是買婚習俗的延續,用以補償女方家庭的損失;漢人重嫁妝,等於是從父母那裡提前繼承財產。蒙古要行收繼婚,因為婦女結婚後被視為夫家財產,丈夫身故後不能離開,要由夫家的成員接收為妻子,稱為收繼婚,收繼者通常是丈夫的兄弟,或丈夫與其他妻子所生的兒子,或是其他親戚。
遊牧民族的收繼婚,其實是對族內共同財產(婦女)的效率使用,但對農耕定居的漢人來說,收繼婚是最嚴重的亂倫大忌。收繼婚的好處有三:
- 家族保有這個年輕的女性活財產
- 收繼者可接收寡婦的財產
- 解決寡婦的生活與扶養問題
到宋代為止的寡婦通常會再嫁,守節是少數例外,元代之前婦女的人身權,基本上屬於本家或自己。到了元代,蒙古統治者把游牧民族的婚姻制度,強加在農耕的漢人社會上,使得原本屬於婦女的人身權、子女權、財產權,轉移到夫家手中,這項制度上的轉折,讓元明清三代的喪夫婦女被迫選擇守寡。
人身權 | 婦女的孝順對象,從本生父母轉為丈夫的父母(公婆)。 |
子女權 | 宋代喪偶婦女再嫁時,有權帶走子女,元明清的婦女必須把子女留在夫家,子女權屬於夫家而非母親。 |
財產權 | 宋代婦女的財產權,不會因結婚而受損,元明清的婦女已無財產承分權,婦女結婚後就把財產權轉渡給夫家,失去財產的支配權,若寡婦要再嫁,財產必須留在夫家,但寡婦只要留在夫家,就可以保有嫁妝與從夫家得到的財產。 |
明代後期,棉花成為主要的紡織原料,棉織品逐漸普及化,適合婦女參與生產,每兩件棉衣中,就有一件是從婦女織造的棉布製作的,稱為棉花革命,棉花革命後,男耕女織的分工才真正落實:婦女從棉紡業的所得,高於在田地的工作報酬,可以養活自己,也可以扶養小孩,換言之,市場經濟的發展,提供寡婦經濟獨立的機會,守節的可能性因而增加。
經濟活動中的最底層,是日常生活性的生產與交易活動,並無正式的組織,地理半徑很短,只限於城鄉或稍大的區域內,往上一層的經濟活動,是較具規模的區域性,各省或鄰近諸國之間商業體系,再往上推到國際與洲際的層面,則以經濟世界為探討的單位。
理性的假設,基本上是方便數理模型的設定與數學的演算,假設本身是否真實,符合實況或只是虛擬並不重要,重要的是能根據這些假設,推論出有意義的內容。雨勢愈大,股市的交易量就下降,平均股價也下跌,人是情緒性的動物,處理金錢時尚且深受晴雨的影響,處理感情與糾紛時必然會更衝動。
猶太人貸款給英國國王,賺利息是基本目的,更重要的是希望國王保護他們的財產權。放款收利息時,猶太人之間是競爭性的,國王一方面利用他們的競爭關係,支付較低的利息,二方面在抄家時,也不是全部撲殺,而是選擇性地抄幾家,然後對從前沒做到國王生意的猶太商人示好。
每個時代在經濟生活方面,都有它的底與頂,透過可能與不可能這個上下限度,可以掌握不同時代人們的努力與成就,在15-18世紀之間,人類並未能有效突破大自然的約制條件,達到原本是可能的限度,公平自由競爭的經濟活動,在最低層的日常交易中較常見到,如菜市場,但在較高層次的交易活動中,如批發、遠程貿易、金融兌換業,反而是以投機、市場獨占、價格控制等行為為主,15-18世紀之間的經濟活動,造就了一個新的社會階級:商人。
《經濟史的趣味》,賴建誠 著,允晨文化出版,2010年08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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