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道光年間,彰化縣志中稱此地為高密,是清水早期幾個重要的聚落之ㄧ,日據時代改名為「高美」。高美濕地面積大約三百多公頃,雖然僅有大肚溪口濕地的1/10,但同時擁有泥質及沙灘兩種地質,以及與河口沼澤地緊緊繫在一起,而孕育成豐富又多元的濕地生態,目前有台灣最大族群的雲林莞草,由於乾濕混合而成的複雜地形使得生態種類更加豐富,鳥類、魚類、蟹類及其他無脊椎類等生物也在此棲身。
怎樣才可以稱為濕地?有幾個特點:
1971年在伊朗拉姆薩所共同決議通過的《國際重要水鳥棲地保育公約》(Convention on Wetland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),簡稱《濕地公約》(Wetland Convention) 或《拉姆薩公約》(Ramsar Convention) ,其定義如下:
無論天然或人為、永久或暫時、靜止或流水、淡水或鹹水、或二者混合者,由沼澤、泥沼、泥煤地或水域所構成的區域,包括水深在低潮時不超過六公尺之沿海區域。
濕地的類別:
台灣濕地保護聯盟
《台灣的濕地》,莊玉珍、王惠芳 著,遠足文化出版,2001年7月。
《台灣水生植物2:濕地生態導覽》,林春吉 著,田野影像出版,2000年3月。
《台灣賞蟹情報》,李榮祥 著,天下文化出版,2008年8月。
《賞鳥Easy Go:陸鳥篇》,沙謙中 著,陳加盛 攝影,遠流出版,2008年8月。
怎樣才可以稱為濕地?有幾個特點:
- 濕地內有經常性的水分存在,而水量的多寡,會隨著季節、氣候等因子的不同而有所變化。
- 濕地內的土壤通常是排水性較差,或是由沖積、氾濫等自然營力所造成的土地。
- 濕地中的土壤及水分,能成為濕地內動、植物生長的基質,培育出多樣化的濕地生態相。
1971年在伊朗拉姆薩所共同決議通過的《國際重要水鳥棲地保育公約》(Convention on Wetland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),簡稱《濕地公約》(Wetland Convention) 或《拉姆薩公約》(Ramsar Convention) ,其定義如下:
無論天然或人為、永久或暫時、靜止或流水、淡水或鹹水、或二者混合者,由沼澤、泥沼、泥煤地或水域所構成的區域,包括水深在低潮時不超過六公尺之沿海區域。
濕地的類別:
- 以形成的作用營力來區分:
- 自然濕地(Natural Wetland):天然環境下所形成的濕地。
- 用區域位置來細分:
- 沿海型濕地
- 內陸型濕地
- 以水體種類來細分:
- 鹹水濕地:指未受到淡水補助的濕地,如一般的礁岩潮間帶等,由於受到潮汐漲退之影響,此區之生物作息均配合潮汐時間,且能適應高鹽度的環境,部分物種並能忍受長時間的乾燥狀態,以度過退潮時的無水環境。
- 淡水濕地:多屬於內陸型的濕地,如一般的高山湖泊、溪流等等,多為承接天然雨水、排水、生活污水等的濕地環境,天然的淡水濕地,是許多原生水生植物的孕育地。
- 半鹹淡水濕地:多為感潮段的河道,或河口潮間帶等,由於生產力非常豐富,因此常吸引許多鳥類的棲息與駐足,是一般觀賞水鳥的最佳地點。
- 人造濕地(Artificial Wetland):
- 補償型濕地(Mitigation Wetland):在美國,為了彌補過去開發行為所破壞的濕地,由美國工兵署提出「濕地零淨損失」(no net loss)政策,即建造一塊新的人造濕地,來彌補過去所損失的濕地環境。
- 人工濕地(Constructed Wetland):一般專門用來處理廢污水的人造濕地,利用濕地能夠淨化水質的功能,來加以應用,將廢污水排放到所設計的濕地系統中,經過一系列單元的處理過後再排出,將可降低水中污染物的濃度,達到水質淨化之功效。
- 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水田(水稻田、芋田、茭白筍田、菱角田等)、漁塭、排水溝渠、人工湖泊(水庫),以及早期為了農耕所挖掘的儲水埤塘,均屬於人造濕地中的一環。
- 自然保育:
- 補注地下水
- 涵養水源
- 蘊育天然資源
- 提供生物棲所
- 淨化水質
- 微氣候調節
- 社會經濟:
- 調節洪流(滯洪、納洪)
- 保護海岸線
- 提供食物來源
- 水上運輸
- 科學教育研究
- 休閒觀光旅遊
台灣濕地保護聯盟
《台灣的濕地》,莊玉珍、王惠芳 著,遠足文化出版,2001年7月。
《台灣水生植物2:濕地生態導覽》,林春吉 著,田野影像出版,2000年3月。
《台灣賞蟹情報》,李榮祥 著,天下文化出版,2008年8月。
《賞鳥Easy Go:陸鳥篇》,沙謙中 著,陳加盛 攝影,遠流出版,2008年8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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